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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朝阳区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朝阳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

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朝政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朝阳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朝阳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

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朝阳区农村地区发展历史和《朝阳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要求,规范朝阳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户有所居途径


(一)随着农村城市化,逐步通过拆迁安置上楼,实现户有所居。


(二)对于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三)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可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通过翻建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实现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的申请审批


根据《朝阳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朝阳区全域位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均为城镇建设用地,因此没有新批宅基地的建设空间资源。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要求,朝阳农村作为绿化隔离地区,不再允许新批宅基地用地。


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条件及审批流程


已纳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城市化试点范围、朝阳区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范围、土地储备拆迁腾退项目范围、市区重点工程拆迁腾退范围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批准宅基地上房屋翻建。


(一)翻建条件


现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翻建需符合以下要求:


1.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申请主体应为房主本人,即为户口登记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本村村民。


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


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


4.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第七条执行,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5.村民对翻建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乡政府要严把村民翻建房的审批关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民建房施工重要环节和节点的监管和服务。


(二)审批流程


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上房屋翻建的审批工作,形成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乡政府审批及验收的工作流程。相关程序如下:


1.村民申请。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相应位置注明。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申报需翻建宅基地房屋四周、本村村务公开栏等主要场所进行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翻建房屋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总责。


(4)上报乡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政府。


3.乡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乡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乡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乡政府留存。


4.乡政府验收。


(1)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乡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


(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乡政府、村委会存档。


四、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要求


(一)抓好“事前”摸底调查。各相关乡要深入开展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原建房申请人、现使用人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收集相关历史审批资料,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建立区、乡、村三级管理台账。


(二)做好“事中”过程监管。各相关乡要建立乡级规划建设、综治城管、村委会等部门参与的巡查机构,定期组织人员对宅基地上房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纠纷行为予以调解,对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涉及超标准、超范围等施工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违建违法行为报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制止和处理。要认真做好影像留存工作,形成“一户一档”,确保翻建过程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确保宅基地翻建房屋质量安全。相关村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宣教、报告、协查职能,对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监督;重点对宅基地上房屋翻建审核、公开公示等政策执行情况、干部履职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提示村委会加强管理,发现重大问题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乡纪检监察组织。


(三)落实“事后”责任追究。相关乡纪检监察组织要督促村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专项工作的全程监督,定期下沉直查并指导村级纪检监察组织有效开展专项监督;对乡村两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超出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等要及时上报区纪委区监委。


五、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区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区有关部门、各相关乡要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相关乡开展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督促乡级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负责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及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指导相关乡对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置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相关乡加强对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监管工作,对宅基地上房屋翻建的施工队伍资质核验、安全质量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区房管局负责指导相关乡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指导相关乡、村纪检监察组织深入开展专项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以及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执纪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各乡政府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工作机制,做好宅基地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以及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上翻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


六、附则


宅基地上房屋翻建管理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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